问题:省劳动保障厅领导同志,您们好:我妻今年已43岁了,她患精神病多年。现企业为解困决定压缩人员。她神志不清一直待岗在家,亲友.领导都希望她病退。但鉴于女工病退的年令为45岁,想退不成。她现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病退的政策能否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急等上级明示。 此致
解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这一规定说明病退是有年龄要求的,达不到年龄要求是不能办理病退的。按照《河南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审批和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豫劳险[1999]43号)第六条规定,可办理退职。
附:《河南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审批和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豫劳险[1999]43号)六、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1998]22号)规定的办法计发,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调节金部分不再发给。
对于符合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的人员,属1994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1995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其退职生活费按下述标准按月领取:(1)基础部分:以本人按规定封定的档案工资的40%计发;(2)帐户部分:按个人帐户储存额乘以豫政办[1995]74号文件规定的比例(1.8%~0.8%)计发;(3)各项补贴:按规定纳入统筹项目的补贴。达不到上述条件的退职人员,其退职生活费在批准其退职时,按豫政办[1995]74号文件第三条 第(七)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本人并终止社会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