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有3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所谓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不遵照法律制度对职守的要求而擅离职守未尽职责,或行为人没有承担法律或者职务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义务。所谓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应当恪尽职守,但由于工作马虎、草率从事、搪塞敷衍、极不负责任,没有将应当履行好的义务正确履行。例如,根据本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果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未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违法的劳动规章制度,即属于玩忽职守的行为。
滥用职权有以下两层含义:不正当地行使职权,本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果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罚款处罚,就是滥用职权;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使了不应该由本人行使的权力,例如,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按每一名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主管部门作出超出5000元数额上限的罚款决定,就属于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是指行为人出于私心在公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或者故意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即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掩盖事实真相等。例如,根据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如果工作人员接受了贿赂,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给予处罚或者非法减轻处罚,都属于徇私舞弊。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3种责任形式,即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关于赔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称的赔偿责任,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向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关于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纪律、行政处罚、行政补偿等。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形式是行政纪律责任,即行政处分。
关于刑事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或者徇私舞弊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