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种类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只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3种。除此之外,没有别的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只能是上述3种期限之一,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只能约定终止期限,不能约定终止的条件。这与《劳动法》的规定不同。
由于劳动合同期限为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一般遵循相对统一的原则。
一是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首先必须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企业生产是通过不同工种、岗位及许多具体的环节联结起来的一个复杂过程,每一工种、岗位对劳动力的需求和技术水平的要求都不相同。至于哪些工种、岗位需要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要从生产工作的实际出发,考虑企业的生产发展,为生产工作服务。
二是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在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下,要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不能只强调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也要兼顾劳动者个人利益。同时,当事人双方都需要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合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从目前的情况看,企业对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在多数是盲目的,或者是凭主观经验决定的,基本上没有依据,造成劳动合同期限不合理。
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首先要建立劳动合同期限序列。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长期规划和目标任务,对劳动力的使用进行科学预测,将生产岗位、任务划分为若干序列,然后分别对劳动力的使用作出规划,按照劳动力规划设计劳动合同期限序列,形成劳动合同期限数据库。这样,使劳动合同长短并用,梯次配备,形成灵活多样的格局,从而对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做到心中有数。其次要充分考虑劳动者3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劳动者的年龄因素,避免出现劳动者已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期限还没届满。二是劳动者身体因素,要按照劳动者的体质强弱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并考虑安排何种工种岗位,避免把身体较弱或者不适应某种岗位的劳动者长期安排在这一岗位上,造成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困难。三是劳动者的专业技术因素,即确定劳动合同期限要与劳动者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以及所从事的劳动岗位和实际需要结合起来,防止出现相互脱节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