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无书面劳动合同时确定劳动报酬的规定。
一、按照本条规定确定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是“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二者缺一不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明确的劳动报酬,则虽然“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仍不能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应当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为准。
二、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等劳动标准不得低于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在没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下,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比较公平合理的。
三、以同工同酬标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给同等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则,包含 两层意思:一方面,同工同酬是为了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体现出提供了同等价值的劳动者享受同等的劳动报酬;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工资分配中的歧视性行为,保护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公平获得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