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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给劳动关系带来的变化
    文章来源:《工人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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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劳动合同法》给劳动关系带来的变化〗的最新评论: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有说法认为《劳动合同法》在劳资双方利益均衡的前提下明显偏向了劳动者。那么加大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强制力量对企业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实际上,认为《劳动合同法》只是保护劳动者,甚至唱衰《劳动合同法》是一种不负责任的短视行为,《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立足于劳资双方利益,稳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是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的。

      《劳动合同法》保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利益

      劳动条件的改善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产出。劳动者是受到各种外界环境影响的主观个体。劳动者的生理和心理状况都影响着劳动的效率。企业改善劳动环境,对劳动者保障的激励不仅能够使劳动者享受切身的利益,而且也帮助企业自身的创收。如果劳动者在恶劣的劳动环境下,生理和心理都会受到损伤,影响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也会损害企业利益。

      劳动者的稳定性减少了企业的维持正常运营成本。有关合同订立的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企业以试用期的名义对劳动者进行同工不同酬的侵害行为,同时也保证了合同的及时订立给企业带来的稳定性收益。企业与劳动者之间达成双赢。合同的订立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劳动者短期内频繁流动的不稳定性,无论是对劳动者还是企业都是好事。合同的及时订立可以使劳动者快速进入正式用工状态,保障企业与劳动者维持长期稳定的劳资关系,使企业连续正常进行生产经营。

      促使企业考虑长期的战略发展。企业在市场要获得有效竞争力就应该从长远的角度考虑问题,必须打响自己的品牌,成为讲诚信的经济体。随着我国市场的开放程度的加深,跨国企业纷纷进入我国,给我国的企业带来竞争的压力和挑战。中国企业在与跨国企业进行竞争的同时要重视自身实力的提高,不仅在生产技术方面,还应该注重企业自身的形象,维护企业正面积极的形象。我国的企业应意识到走向国际市场的条件是要加强自身实力,规范标准,而不是采取降低劳工标准的措施。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给当前劳资关系领域带来的变化

      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劳动合同法》适用本法的对象较《劳动法》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进一步扩大了其适用范围,有法律保障的劳资双方范围扩大。

      此外,在对劳动者的定义上,《劳动合同法》中是指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相对于《劳动法》中所指的上述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适用范围也得到了扩大,得到法律保护的劳动者群体进一步扩大。

      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大。针对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期限、试用次数和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并且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聘试用期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加大。针对一些单位为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现象,《劳动合同法》中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加大了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律义务,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单位裁员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得到明确。为了减小企业恶性裁员的可能性及其对于劳动市场的负面作用,降低裁员对劳动者本身及社会安定的影响,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员工中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抑制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成为劳动合同制度运行中突出的问题之一,严重危害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多条规定,着力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约定服务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明晰了约定服务期可行的条件,消除了用人单位滥用约定服务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漏洞: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约定服务期,否则不能约定服务期。

      竞业限制规定具体化。《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对劳资双方的权责有了进一步的明确,简单说来有以下几点: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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