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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在促进劳动保障中心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改革开放以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发展历程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劳动保障监察制度逐步建立并得到了快速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 (1978年至1991年):探索起步阶段。这一阶段我国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个体和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有了一定发展,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日益明晰,成为劳动关系双方两个相对独立的主体,国家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开始从行政性的政策调整向法制化的依法调整转变。1986年国务院发布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开始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1987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恢复了劳动争议制度。但是总体上计划经济色彩仍然较重。上世纪80年代末,深圳、珠海等地的劳动部门开始对企业和劳动者遵守劳动管理、工资分配、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开发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创了我国劳动监察的先河。
第二阶段 (1992年至2002年):建立发展阶段。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后,国务院发布了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力市场监管的法制化进程进一步加快。1993年8月,原劳动部发布 《劳动监察规定》,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职责。1994年7月 《劳动法》颁布,规定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之相配套,原劳动部先后发布了《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动监察员准则》、 《劳动监察程序规定》、 《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等部门规章。1999年1月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公布,劳动监察的监督检查范围扩大到社会保险领域,劳动监察由此演化为目前意义上的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阶段 (2003年至今):巩固提高阶段。在这个阶段,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经济结构调整的加快,非公有制企业急剧增加,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多样化。2004年11月国务院公布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和内容,强化了监察的执法手段。2007年6月 《劳动合同法》颁布,进一步确立了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地位。今年新组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设立了劳动监察局,进一步强化了政府依法监管人力资源市场、调整劳动关系、发展社会保险的职责,劳动保障监察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二、改革开放以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成就和经验
改革开放30年以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健全监察制度、完善监察方式、加强监察机构队伍建设、查处违法案件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劳动保障监察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了以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为基础,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骨干,以一系列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为细化的、结构比较完整的劳动保障监察法律制度。确立了劳动保障法律责任制度、监察管辖制度、监察程序制度、举报投诉制度、用人单位书面材料审查制度、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监察员管理制度、监察执法情况报告制度等10项劳动保障监察基本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步入了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的轨道。
确立了行之有效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确立了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调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大要案专查、群体性事件应急检查6种主要执法方式,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创新、丰富、完善。近年来,一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基础比较好的地区,开始把日常巡视检查作为主要执法方式,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由被动受理向主动作为转变。
建立了相对健全的劳动保障监察组织体系。按照 “省级全面建立、省会城市重点充实、地市县普遍建立”的思路,建立了相对健全的劳动保障监察组织体系。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建立3271个监察机构,机构组建率达到了94.2%;配备专职监察员2.2万名,初步形成了省地县三级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一些地区还把监察网络延伸到了街道、乡镇。
三、今后一个时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目标任务
今后一个时期内,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 “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旗帜,加强监察制度建设、创新监管体制、提升执法能力,实现监管范围从以城镇为主向统筹城乡转变、监管模式从被动反应型向主动预防型转变,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为实现以上目标,要重点抓好以下5项工作。
(一)积极推动中央和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法制建设,形成一套体系完整、内容完善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新法实施后的新情况、新变化,协调有关方面修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不适应当前监察维权需要或与新法相抵触的内容。在条件成熟时,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法》的起草制定工作。要通过若干年的努力,形成一套体系完整、内容完善的劳动保障监察法律制度。
(二)健全劳动保障 “网格化、网络化”监察管理体制,实现对用工单位的动态监管和对违法行为的主动预防。为此,在今后几年内,各地要结合开发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和 “金保工程”的实施,以强化街道乡镇社区一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量为基础,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充分延伸和有效组织监察机构队伍和信息网络,实现执法重心向下转移、执法信息向上汇集,努力实现对城乡各类用人单位的全覆盖和动态监管,使劳动保障监察由被动执法转变为主动执法,由突击检查转变为经常性检查,由事后查办转变为事先预警预防。
(三)建立上下协调、内外联动的劳动保障监察维权综合治理机制,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善于整合内力、借用外力,抓紧建立运行有效的劳动保障监察维权综合治理机制。
(四)综合运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形成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全面监控和实时查处的工作态势。要针对不同地域、不用时期、不同性质、不同特点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发挥6种执法方式的各自优势、特点,实现多种执法方式相互促进、相互支撑,形成良性互动,切实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科学性、预见性、实效性。要善于打 “组合拳”,通过今后几年的努力,形成全面监控和实时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态势。
(五)建立标准化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专业化的监察员队伍,形成比较完善的劳动保障监察组织保障。在县级以上全部建立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街道乡镇设立分支或派出机构,积极探索在省级以下实行垂直管理。逐步整合目前的行政编制监察处和事业编制监察总队(支队),建立名称规范、职能一致的劳动保障监察局、执法局等。根据监察员与监察维权对象数量的合理比例,逐步充实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形成以专职监察员为主干、兼职监察员和监察协管员为补充的执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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