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粘贴持证者本人照片并在照片处加盖发证机关骑缝钢印,仅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以转借、转让、出租、涂改、私自变更等形式转给他人使用或骗取国家优惠政策。
(二)《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通知》和《若干意见》及其他配套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审批截止时间为2008年底。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享受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期间退休或出现死亡、劳动能力丧失、个人主动放弃享受政策等情形时,《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由发证机关负责收回,并通知有关政策执行部门。
(三)工商、税务部门在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扶持时,要严格把关,扶持对象必须与《再就业优惠证》持证者一致,落实政策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
(四)各地要对2005年底前已享受原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复核,对已享受到期的,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未到期的,要按《通知》和《若干意见》及其他配套文件的规定做好与新政策的衔接工作,落实新的再就业扶持政策,3年到期后及时办理终结手续。
(五)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保管。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再就业优惠证》保管人,以便落实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
(六)《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由发证部门组织实施,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工商和税务部门在对扶持对象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进行验照或年检时,应要求提交年检有效的《再就业优惠证》。
(七)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情况,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