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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 区 低 保 户 明 白 卡
1、油区低保工作服务网络:
居民委员会→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南阳油区劳动保障事务所。 居民委员会负责低保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2、低保户的义务: (1)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待遇期间应当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的,居委会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对经批评教育仍不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的,居委会可以向上级审批管理部门建议停发本人的低保金。 (2)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应接受有关部门推荐提供的就业岗位,无正当理由 两次拒绝就业的,停发本人的低保金。 (3)低保户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委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保障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当及时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 (4)根据低保动态管理的要求,居民委员会应当每月、社区及南阳油区劳动保障所每季度、民政部门每半年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复核与审查。低保户应积极配合动态管理工作。 3、低保户领取低保金的规定: 低保户凭户主身份证和存折,按期到油区工商银行网点领取低保金。每次领取时要留1至10元余额,以免低保存折被销户。 由于个人原因连续三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从第四个月起停发低保金。 4、低保户的法律责任: 低保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居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户户主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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